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袁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02民初5173号
原告: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91988456B,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富民大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城区项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帅,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袁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宿迁市宇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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