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2民初825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禧祉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8元,财产保全费1121.9元,合计2479.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