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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453号
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二环北路1988号1幢-2。
负责人:严敏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致远,北京盈科(湖州)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锋尚苑5幢416室。
法定代表人:徐明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元光
二○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吕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