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3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
法定代表人:徐明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2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51266.82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