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32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泗安镇。

法定代表人:徐明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明珠路。

法定代表人:徐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52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长兴恒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兴同人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51266.82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