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3049号
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市府南五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87212850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玄志磊,山东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幢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6585X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79.72元,减半收取5790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