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182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瑞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梦迪,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郜金永,经理。
被告:东营悦来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薛新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燕同生,男,汉族,住东营市广饶县。
原告***诉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悦来港置业有限公司、燕同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国防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东平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