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1510号
原告:东营区国明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
区滨溪东路66号辛镇二期29号楼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QRA086G。
经营者:马国明,男。
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幢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6585XM。
法定代表人:郜金永,经理。
被告:燕同生,男。
被告:燕同明,男。
被告:东营悦来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3号2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12726978Y。
法定代表人:薛新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瑞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区国明建筑工程服务部诉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燕同生、燕同明、东营悦来港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东营区国明建筑工程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区国明建筑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俊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