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218号
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丰盛街97号镇政府院内3排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25MA3NEBQC36。
法定代表人:刘井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幢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6585XM。
法定代表人:郜金永,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与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阳县骏腾建材租赁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郝东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