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24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2幢1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806585XM。
法定代表人:郜金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9273.56元。申请人以自有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9273.56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66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