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339号
原告:东营阳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宁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红,山东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郜金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德镇,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倩,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阳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平装饰公司)与被告东营天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阳平装饰公司申请对工程进行鉴定,后阳平装饰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平装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平装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1.2元,减半收取计3605.6元,由原告东营阳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素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