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91民初521号之一
申请人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
申请人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泰安市正兴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宪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