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1245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8月9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岱岳新城区荣昌路15号商业楼04号。
法定代表人:徐宗忠,任经理。
被告:徐宗忠,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解洪翠,女,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与被告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忠、解洪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程 艺
书 记 员  毕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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