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11民初3677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雪逢,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安龙,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范海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泰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中兴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潇,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中兴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