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91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执行人: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岱岳新城区荣昌路15号商业楼0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6日向房管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1日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7月4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11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杰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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