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660号

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作业一大队西4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092847128F。

法定代表人:巩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东一路1号康力大厦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36997M。

法定代表人:王乃山,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4946N。

法定代表人:孙培良,经理。

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1717806N。

主要负责人:许凤雪,经理。

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物资供应处、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