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30号
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作业一大队西4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092847128F。
法定代表人:巩方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黑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36997M。
法定代表人:王乃山,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1717806N。
负责人:王守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新鹏,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朝霞,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74元,减半收取计13487元,由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萍
书 记 员  郭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