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457号
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8号C区一楼C104、二楼C203-C204(民森信息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保家,总经理。
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8号。
主要负责人:王守成,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东一路1号康力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凤雪,董事长。
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7元,减半收取计3508.5元,由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