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必维嘉航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1457号
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东8号C区一楼C104、二楼C203-C204(民森信息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保家,总经理。
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8号。
主要负责人:王守成,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东一路1号康力大厦9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凤雪,董事长。
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公司、山东海盛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17元,减半收取计3508.5元,由必***检验技术(广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聪聪
书 记 员 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