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若森(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662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衍、许碧霞,北京德和衡律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77号太顺C座工业厂房第二、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90365283。

法定代表人:高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巫仕盛,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5幢南区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58460036N。

法定代表人:高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巫仕盛,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言贵,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第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6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43910916。

法定代表人:邓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巫仕盛,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言贵、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薛闳引

审 判 员 田始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蔡思婷

书 记 员 陈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