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49号
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77号太顺C座工业厂房第二、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90365283。
法定代表人:左汉荣,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韶威,福建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现住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5元,减半收取计501.75元,由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兰幼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潘彩虹
书记员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