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若森(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560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衍、翟洪春,福建雅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77号太顺C座工业厂房第二、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90365283。

法定代表人:高巍,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金沙江路3131号5幢南区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358460036N。

法定代表人:高巍,执行董事。

第三人:陈言贵,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第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1028弄6号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43910916。

法定代表人:邓华金,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齐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言贵、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兰幼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彩虹

书记员韩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