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1208号之二
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达路177号太顺C座工业厂房第二、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90365283。
法定代表人:左汉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计2169.5元,由原告***(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闫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