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

淮南市天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05民初587号
原告:淮南市天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香港街20号楼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491343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15038055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军,安徽云君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积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淮南市天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天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淮南市天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江宏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天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天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