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5民初2877号
原告:***,女,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土坝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150380555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对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