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民终11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18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15038055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5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