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405民初1175号 原告:***,女,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淮南市永博物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新风苑小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515038055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建筑安装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