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绥芬河市旭东建筑板材租赁站与被告黄传习、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1081民初892号
原告:绥芬河市旭东建筑板材租赁站,经营场所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经营者:***,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旭东建筑板材租赁站经营者,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中天幸福家园。
被告:***,男,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被告: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身份事项不详。
原告***与被告绥芬河鸿伟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向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和身份事项。本案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二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明,原告拒绝预交公告费。故原告起诉二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绥芬河市旭东建筑板材租赁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