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02财保13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海林镇振兴西区28委(海林市第一中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黄家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江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荣江建筑公司账户内存款440266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海林市荣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内存款440266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2721.33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马莹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