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某某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市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异67号
案外人:王俊图,男,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法定代表人:柳杨,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俊图,该公司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俊图于2021年9月2日对本案执行中冻结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8490200011406513内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俊图称,虽然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108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俊图为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但王俊图针对该执行裁定书已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已受理,(2021)黑108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1081执6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王俊图在农行账户6228490200011406513内存款5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中止对案涉账户内存款的执行并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本院对**公司与新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黑1081民初199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新阳公司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黑1081执63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王俊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8490200011406513内存款500万元。
另查明,2021年8月19日绥芬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黑108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王俊图为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俊图在法定期限内针对该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正在审理中,(2021)黑108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本案冻结的系案外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虽然本院作出的(2021)黑108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已裁定追加王俊图为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新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但该执行裁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在(2021)黑1081执异59号执行裁定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前,王俊图并非**公司与新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于法无据,故本案对王俊图提出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王俊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8490200011406513内存款500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国民
审判员  姜广峰
审判员  王海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