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81执6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阜宁镇北寒村.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三条路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芬河市**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新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为由,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1081执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艳
审判员 冷辉祥
审判员 姜广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