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82执12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桂华,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祥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安县。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工程款709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黑0382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德权
审判员 宋清江
审判员 吕国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