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382执恢357号
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黑0382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37387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15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37387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4153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黑0382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中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密山市巨友商砼有限公司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40129元已由被执行人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黑0382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