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密山市帅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民终13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路。
法定代表人:于祥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帅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光复街与永固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戴少荣,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融媒体中心,住所地黑龙江密山市密山镇安东街938号。
法定代表人:周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分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学府街(广播局院内)。
负责人:姜恩卓,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明街。
法定代表人:潘秀华,总经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密山市帅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密山市融媒体中心、黑龙江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分公司、密山市靖裕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21)黑038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上诉费缴纳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经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上诉人电话核实不交上诉费情况,上诉人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不上诉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艳
审判员 侯广东
审判员 张昊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