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288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密山市。
被告:***,男,年龄、民族及职业不详,住密山市。
被告: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于祥顺,董事长。
被告: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绥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庆安程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亚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