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恢183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市场大厦412D。
负责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七星泡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胜利街47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被执行人:***(***之子),199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被执行人:***(***妻子),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本院在执行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成煤业有限公司、***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2民初9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贷款577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其他费用。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对被执行人***大成煤业有限公司、***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大成煤业有限公司、***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成煤业有限公司、***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