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大成建筑有限公司

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某某大成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02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市***七星泡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6日,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市***。 被执行人***(***之子),男,1993年10月22日,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市***。 被执行人***(***妻子),女,1966年8月9日,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市***。 本院在执行大连农垦北大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成煤业有限公司、***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7)辽0202民初9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还款775.7929万元。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大成煤业有限公司、***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建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大成煤业有限公司、***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成煤业有限公司、***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成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91997.24元,我院已强制扣划,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