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702民初1203号
原告:海伦市明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告:***万路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伦市明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万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伦市明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