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市明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申请海伦市明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工程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12执异4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金洪云,乡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海伦市明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现住海伦市。
本院在执行海伦市明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绥化市北林区兴和朝鲜族乡人民政府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