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283民初1347号
原告:庆安县龙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庆建社区工商局北侧胡同内。
法定代表人:闫春华,职务经理。
被告:海伦市教育局,住所地海伦市南三路金豆小区路南。
法定代表人:赵长江,职务局长。
被告:海伦市明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伦市复兴路地税新居楼下。
法定代表人:莫云集,职务经理。
被告:王方传,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
原告庆安县龙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教育局、海伦市明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方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庆安县龙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安县龙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安县龙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庆安县龙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韩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