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5112号之一

原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BK69L,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东路****-1。

法定代表人:裘灵燕,董事长。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凌桦,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6823P,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v>

法定代表人:蒋渭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登峰,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畅翔,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72347069,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第**

法定代表人:赵宗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荣,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容大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12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4月9日,原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预缴10356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浙江佳源杭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熊永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许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