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浙0111民初293号

原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6823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路**。

法定代表人:蒋渭渔,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树,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登峰,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WCMH3K,,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

法定代表人:盛建立。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328163014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

法定代表人:盛建立。

原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渭渔、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登峰,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盛建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判。

原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9172957.98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利息3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将新建大源镇觃口村农民公寓房和村综合服务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建设,合同暂定价为17967003元。原告进场施工后,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至2013年5月21日期间支付原告工程款2700000元。此后,被告因资金紧缺无法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为此,2013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按工程进度款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从2013年6月开始按每期实际完成工程量开出发票为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半年结算一次,按月利率10‰计算,超过期限则按月利率12‰计算。此后,原告陆续根据已完成工程量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015年12月16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经结算审核,2018年9月25日,原被告确认工程款审定金额为20587498元。另,2014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电梯采购及安装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案涉工程采购并安装电梯四台,被告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电梯工程款总计1458600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两项工程款总计22046098元。截至2019年9月20日,被告已向原告付清全部工程款本金。根据原被告关于工程款利息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息总计9505057.98元,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332100元,尚欠利息9172957.98元未付。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其拖延付款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后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3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预收76011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俞 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于仰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