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2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1号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6823P。 法定代表人:蒋渭渔。 被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7WCMH3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111328163014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觃口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支付案款1000000元,缴纳执行费17400元。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1执28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