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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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81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6823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南631号。
法定代表人:蒋渭渔。
被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38451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公望街12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88元,减半收取3994元,保全申请费2745元,合计6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