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4812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6823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南631号。 法定代表人:蒋渭渔。 被告:***,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2038451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道公望街127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88元,减半收取3994元,保全申请费2745元,合计6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