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11执1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南6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04296823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大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111执18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