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蓝焰自动化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蓝焰自动化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5执15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武汉蓝焰自动化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肖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晨,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信阳市京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进军,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蓝焰自动化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武汉蓝焰自动化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信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信仲调字第081号调解书为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码为豫S×××××帕萨特轿车一辆,并进行了查封。因该车使用年限较长、现值较低,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该车辆不予处置,并同意解封。通过调查相关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四处房产,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自字第08821号、第08822号、第08823号、第08824号,该四处房产均被多家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仅对所有权证号为自字第08821号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放弃对其余三处房产的处置。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对所有权证号为自字第08821号的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但对该处房产目前无法处置。通过调查相关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号为信市国用2009第70010号的土地一宗,面积为6636平方米。由于该宗土地面积较大,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宗土地的处置。依据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红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了冻结。因红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已被注销纳税人资质,且经营期间申报销售收入为0,故该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0月16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