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4月27日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武汉蓝焰自动化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肖竹,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硚劳人仲调字(2017)第22号仲裁调解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蓝焰自动化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武汉蓝焰自动化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二、相应费用由被执行人武汉蓝焰自动化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承担个人应缴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