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信民申字第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建中,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武东志,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代理人:***,男,住潢川县,***亲属。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潢川县富利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胡建中、***、***、***因与被申请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年11月28日作出的信中法民终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胡建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