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897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0QPU8P。
负责人:黄永恩。
被告:谭申祥,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谭申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谭申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谭申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远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