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民辖69号
原告:***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晓关侗族乡黄河村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4047F。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被告:***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5813360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582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坝办事处***村花果山小区B区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0704419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6464U。
法定代表人:肖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与被告***金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同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起诉请求:1、判决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死亡赔偿费2918575元;2、判决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因***“9.27”滑坡事故引起,***晓关侗族乡人民政府在***人民政府的统筹安排下进行了赔偿,***人民法院作为专班人员也参与了事故的处理,鉴于以上情形,***人民法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请求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咸丰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袁 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