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咸丰县顾地水管、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6民初780号 原告:咸丰县顾地水管,经营场所: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4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6MA4AJ1PJ45(1-1)。 经营者:***,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5826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职工。 被告:**用,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咸丰县。 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咸丰县顾地水管与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咸丰县顾地水管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咸丰县顾地水管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丰县顾地水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咸丰县顾地水管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