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70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建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大桥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18306582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6.00元,减半收取计247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 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